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837,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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