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股票97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