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О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任何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起訴不合程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