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О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任何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起訴不合程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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