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南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
年6月30日南市警二社維字第00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6月26日20時35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街○○號(玉光旅社)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清吉 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