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