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路郵政新村乙區管理委員會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1534元(計算式:58X186923=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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