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袁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有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目擊證人 顏健剛 之陳述、扣案兇刀、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查獲過程及被告預期將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顯有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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