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9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政憲律師
賴安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