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