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61%,餘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又經本院就所調卷證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由聲請人預繳。│├───────────┼───────────┼───────────┤│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由聲請人預繳。│├───────────┼───────────┼───────────┤│共計│18,52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225元(計算││││式:18,525×39%=7,225││││,小數點以下4捨5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