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7弄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二庭審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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