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刑期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所犯如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庭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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