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3
3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晚間9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往產業道路1000公尺處為警查獲後,為免員警查知其真實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冒用其兄甲○○之名義應訊,接續於(一)94年11月14日晚間22時許,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權利告知書上,偽簽「甲○○」之署押1枚、按捺指印1枚;(二)並於同日晚間22時30分許,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筆錄上,偽簽「甲○○」之署押共3枚、按捺指印3枚;(三)復於同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東興派出所第1次調查筆錄上,偽簽「甲○○」之署押2枚、按捺指印2枚;(四)再於次日(即15日)上午11時許,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東興派出所第2次調查筆錄上,偽簽「甲○○」之署押2枚、按捺指印6枚;(五)嗣於15日某時,於「甲○○」之口卡片上,偽簽「甲○○」之署押1枚、按捺指印1枚,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司法機關對乙○○身分辨識之正確性與刑事偵查、裁判之正確行使。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月3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94年度偵字第2402號案件訊問中,乙○○在犯罪事實未經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機關發覺前,向檢察官自承假冒「甲○○」名義偽造署押及文書之犯行,並進而接受裁判。案經臺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 徐豐盛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權利告知書1紙、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東興派出所調查筆錄2份、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筆錄1份及口卡片1紙。
(四)卷附「乙○○」照片1幀。
三、按警方以通知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等所定告知程序時,被告於該通知之被告知人欄下偽簽姓名者,該通知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文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逃避拘捕之目的,並係由被告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其對於未發覺之上開犯行,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犯罪,嗣並接受裁判,此有
94年度毒偵字第417號、94年度偵字第2402號訊問筆錄在卷足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接受司法偵訊,嚴重影響司法調查之正確性及被冒用名義人,足見其法治觀念甚為淡薄,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簽名及指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而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文件│偽造之署押│├──┼─────────┼────────────┤│一│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甲○○」署押1枚、│││分局權利告知書│指印1枚│├──┼─────────┼────────────┤│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甲○○」署押3枚、│││分局搜索筆錄│指印3枚│├──┼─────────┼────────────┤│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甲○○」署押2枚、│││分局東興派出所第│指印2枚│││一次調查筆錄││├──┼─────────┼────────────┤│四│臺東縣警察局臺東│「甲○○」署押2枚、│││分局東興派出所第│指印6枚│││二次調查筆錄││├──┼─────────┼────────────┤│五│口卡片│「甲○○」署押1枚、││││指印1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