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99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 告 林富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5
樓之1,有戶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又依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原告起訴狀附卷可憑
。是本件無論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本院均無管轄權
,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