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告 范芝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冠豪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簡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