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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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林純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宗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本院將依上揭原告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萬7400元/㎡,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提出系爭656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宜以不同角度拍攝數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