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昱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庭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面積35.5平方公尺之土地,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上訴聲明不服,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0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525元【計算式:35.5×550=19,525】,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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