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上訴人 許洧峻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重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3,6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