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債權人 陸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聲請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五、請提出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
六、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