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8年7月30日,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647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附表編號2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905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之案件,被告業已於108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表:受刑人李忠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台幣1,000元折│,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5月02日│108年05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700│108年度偵字第434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647│108年度嘉簡字第90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28日│108年08月0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647│108年度嘉簡字第905││判決││號│號││├────┼──────────┼──────────┤││判決│108年07月30日│108年09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39號│108年度執字第3851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