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 劉福潤
朱冬菊 邱建瑋 邱郁淇 被告 范金彪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顏銀秋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