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被告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暨訴訟告知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慶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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