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銘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永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