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名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關於「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AGT7805」;編號6關於「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二編號3、6之扣案物品部分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