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彭新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七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8年7月7日│1,000,000元│590,312元│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0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9年5月10日│600,000元│450,007元│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0日│└─┴─────────┴─────────┴─────────┴───────────┴───────────┘┌───────────────────────────────────────────────────────┐│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1年10月31日│400,000元│265,766元│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0日│└─┴─────────┴─────────┴─────────┴───────────┴───────────┘┌───────────────────────────────────────────────────────┐│附表四: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七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1年5月8日│400,000元│307,214元│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0日│└─┴─────────┴─────────┴─────────┴───────────┴───────────┘┌───────────────────────────────────────────────────────┐│附表五: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2年8月15日│500,000元│438,305元│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0日│└─┴─────────┴─────────┴─────────┴───────────┴───────────┘┌───────────────────────────────────────────────────────┐│附表六: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八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3年3月27日│500,000元│391,981元│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0日│├─┼─────────┼─────────┼─────────┼───────────┼───────────┤│2│103年9月2日│390,000元│323,023元│105年8月14日│105年8月15日│└─┴─────────┴─────────┴─────────┴───────────┴───────────┘┌───────────────────────────────────────────────────────┐│附表七: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四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82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4年3月12日│500,000元│464,708元│105年8月14日│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