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燈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林金燈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98年10月01日~100年│102年03月01日││││01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1453號│字第200號│││││││├───┬────┼──────────┼──────────┼──────────┤││││││││法院│新竹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3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5年06月28日││├───┼────┼──────────┼──────────┼──────────┤││││││││法院│新竹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5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30│││判決│││號│││├────┼──────────┼──────────┼──────────┤││判決│102年08月01日│105年0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