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債權人縣府大狀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確認其正確姓名。
3、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