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6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 黃萬儔高軟 之除戶謄本及其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相對人公司股東 陳必強 之繼承人、 黃國章 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釋明相對人公司股東黃國章是否經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被選任為該公司之清算人?如是,其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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