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囿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狀所稱契約書影本。
二、陳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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