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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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㈡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