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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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分別於判決有罪後,再於民國96年12月13日及96年12月5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及10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7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0月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