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29號
原   告  劉雅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致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203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6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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