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驛全陳旭欽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55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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