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39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汪家煦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GUERREROCAMILLEPASION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GUERRERO,CAMILLEPASION對第三人 陳宇智 之薪資債權),係在臺中市西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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