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收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然因就所犯案情均已交待清楚,實無羈押之必要,又伊新婚不久,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伊得以返家照顧妻兒及父母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被害人指訴、卷證資料及扣案證物,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聲請人所述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情形,本院依上情認聲請人確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