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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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丁○○
新興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丙○○之承
庚○○丙○○之承辛○○丙○○之承壬○○丙○○之承癸○○丙○○之承戊○○丙○○之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己○○、庚○○、辛○○、壬○○、癸○○、戊○○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於本件發生訴訟繫屬效力(即94年12月9日)後之95年3月6日死亡,而己○○、庚○○、辛○○、壬○○、癸○○、戊○○均為被告丙○○之法定繼承人,此有丙○○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丙○○繼承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因己○○、庚○○、辛○○、壬○○、癸○○、戊○○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丙○○之繼承人己○○、庚○○、辛○○、壬○○、癸○○、戊○○承受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