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9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趙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貳拾ꆼ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零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肆仟ꆼ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