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曾弘青 被告 楊一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即原告曾弘青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向本院遞交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楊一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一峯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1596號)後,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74號案件審理,並於10
2年1月15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5日宣判等情,有本件起訴書及本院上開案件102年1月1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曾弘青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02年1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上本院收文日期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足憑,均堪認定。從而,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黃湘瑩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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