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吳敦仁 (即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文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榮公司)已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文榮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5號函覆礙難准許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顯文榮公司尚未清算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