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木杞選任辯護人林聖彬律師
劉昌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木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李木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21次)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將其收押,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張兆光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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