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記載更正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記載,因其於附表二、三、四所示均係本案扣案物品,明顯漏載附表一之字樣,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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