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8號抗告人即原告 夏興國 上列抗告人與本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關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所核定之標的金額而計算,所為命補繳(徵收)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此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是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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