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博韋 複代理人 胡龍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芳鄭春貴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七元,原告僅繳納三千元,尚欠一萬二千一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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