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48號聲請人 余紀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文富余文榮余雲臺余雲清余雪美余雪香余永彰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其餘原告均同意該裁判費及同案其餘訴訟費用確實係
由聲請人一人單獨支出之證明,或補正以同案全部原告為共同聲請人。㈡補正其他訴訟費用額支出單據或證書,並將繕本逕寄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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