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告 呂豪庠 法定代理人 呂靜芯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開當事人請求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7,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原告尚應補繳19,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