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58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55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95年度毒偵字第35號),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得割裂適用;至於從刑則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
8次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甲○○之犯行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且其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律,其中有關累犯、連續犯、數罪併罰、沒收等部分,於新法施行後均有變更修正,徵諸上開決議意旨,綜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後,本件被告之行為,即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舊法處斷,合先敘明。
㈡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指之第1、2級毒品。
㈢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罪。
㈣被告連續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多次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論罪科刑與刑罰執行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上開連續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㈦起訴書雖僅就被告94年4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0月14日止之施
用第1級毒品及94年7月2日上午11時許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起訴,惟其自94年10月14日以後迄同年12月2日晚間12時止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及94年7月2日上午11時以後迄同年9月8日晚間7時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既經檢察官移請併辦,復經被告自白確在上開時間內有連續施用之犯行明確,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94年7月14日、10月21日、10月27日鑑定報告3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14日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且經查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㈧審酌被告前有犯罪前科,又連續非法施用第1、2級毒品,
對於個人身心戕害甚鉅,惟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對檢察官求處刑度之刑亦衷心表示誠服,顯有悛悔之意及其施用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檢察官求處刑度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0.5公克),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第1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前段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供施用第1級毒品之器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至於被告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玻璃球等器具,既均經被告自白已於施用後丟棄,又不能證明仍然存在,為免未來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