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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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鑫宇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註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甫
江志銘 林羣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