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小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小娟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小娟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前經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6號分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月、6月,被告不服上訴本院,本院於103年1月2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三、被告收受本院判決後,於103年3月17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就何部分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上開說明,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此部分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