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458,156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實際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另陳報係自何時開始無法工作,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暨陳報現住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如為租賃關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證明。
六、提出聲請前五年之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聲請人是否請領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如否,不為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汽車現有市值為何?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連思斐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