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美 被告 詹珮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2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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